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修改规定,现对我司部分行政制度作出如下修改:
1、婚假
1.1 按法定结婚年龄(女20周岁,男22周岁)结婚的,可享受3 天婚假。
1.2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。
1.3 员工3天法定婚假期间,工资及补贴全额发放。
1.4 婚假期间包括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。
2、产假
2.1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女员工,可享有产假;员工休产假须事先书面申请,事后出具可信之医疗单位证明。
2.2 产前、产后共158天,剖腹产、难产可延长15天,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。
2.3正式员工请产假长假(超过公司规定产假)须事先书面申请,并附可信之医疗单位开出相应的证明,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,人事行政部方可办理。
2.4 产假期间薪资:已购买生育险员工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未参生育险的员工将由公司支付基本工资。
2.5 产假长假结束后续假,按照事假扣薪。
2.6女员工怀孕流产的,怀孕四个月以内给予15-30天产假;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;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。
2.7 产假期间包括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。
3、护理假
3.1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男性员工配偶分娩,给予护理假十天,夫妻异地生活的,护理假为二十天。(包含公休及节假日),护理假计发基本工资。请护理假需提供相关证明,且须一次休完。
本制度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,在此之前因工作原因已申请但未休的假期按原制度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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