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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发布《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》

发布时间:2020-08-17 10:25:20来源:商务部网站 浏览次数:5225

8月14日,商务部发布《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》,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(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)、海南、大连、厦门、青岛、深圳、石家庄、长春、哈尔滨、南京、杭州、合肥、济南、武汉、广州、 成都、贵阳、昆明、西安、乌鲁木齐、苏州、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、贵州贵安新区、陕西西咸新区等28个省市(区域)开展试点,试点期限为 3年。

通知提出全面探索提升便利水平。推动数字营商环境便利化。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,探索构建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、与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数字营商环境。

通知提出一系列数据要素配置方面的试点措施,主要涉及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、探索建立三大区域数据流动机制、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大数据跨境服务、探索形成大数据交易的新模式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等。

在试点任务、具体举措及责任分工当中,第76项举措指出,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模式,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。由中央网信办指导并制定政策保障措施,北京、上海、海南、雄安新区等试点地区负责推进。

第78项举措指出,积极开展数字营商环境相关问题研究,建立国内外数字营商环境动态跟踪机制。由中央网信办、财政部、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。

第79项举措指出,支持创建粤港澳大湾区、京津冀、长三角大数据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,推进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。探索建立粤港澳、京津冀、长三角数据流动机制。由发展改革委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港澳办等支持和指导;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海南、深圳、石家庄、南京、杭州、合肥、广州、苏州、雄安新区等试点地区负责推进。

第83项举措指出,支持试点地区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大数据采集、存储、处理、分析、挖掘和交易等跨境服务;探索数据服务采集、脱敏、应用、交易、监管等规则和标准;推动数据资产的商品化、证券化,探索形成大数据交易的新模式;探索对数据交易安全保障问题进行研究论证。由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商务部、证监会等支持和指导;试点地区负责推进。

第115项举措要求,支持试点地区聚焦集成电路、人工智能、工业互联网、生物医药、总部经济等重点领域,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,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、跨境数据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。鼓励有关试点地区参与数字规则国际合作,加大对数据的保护力度。由中央网信办、科技部、工信部、商务部等支持和指导;试点地区负责推进。

第115项举措要求,在数字服务出口基地,对涉及关键技术、平台安全、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的服务贸易,加强综合监管,形成制度性成果。由中央网信办支持和指导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商务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政策保障措施;有关试点地区负责推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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